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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大消息

時間:2023-11-13   來源:中國基金報

證監會“三定”方案出爐!十六項主要監管職能,內設19個正司局級機構


1110日,中國機構編制網公布了《證監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明確,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機關行政編制572名,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7名,含首席律師、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規定自20231029日起施行。 

十六項主要監管職能 

根據規定,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國家發改委審核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職責,劃入證監會。同時,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證監會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把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落實到履行職責過程中。主要職責有十六點: 



一是依法對證券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強化資本市場監管職責。

二是研究擬訂證券期貨基金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基金市場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制定證券期貨基金市場有關監管規章、規則。

三是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其他權益類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結算,監管證券、股權、私募及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等投資基金活動。

四是監管公司(企業)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在交易所市場的發行、上市、掛牌、交易、托管和結算等工作,監管政府債券在交易所市場的上市交易活動,負責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工作。

五是監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發行人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等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是按分工監管境內期貨合約和標準化期權合約的上市、交易、結算和交割,依法對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開展的衍生品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七是監管證券期貨交易所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和有關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高級管理人員。

八是監管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基金托管機構、基金服務機構,制定有關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任職、執業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九是監管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債券等證券及上市活動,監管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和境內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基金機構及從事相關業務,境外企業到境內交易所市場發行證券上市,合格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行為。

十是監管證券期貨基金市場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基金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一是與有關部門共同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實施備案管理和持續監管。

十二是負責證券期貨基金業的科技監管,建立科技監管體系,制定科技監管政策,構建監管大數據平臺,開展科技應用和安全等風險監測、分析、評價、預警、檢查、處置。

十三是依法對證券期貨基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采取相關措施或進行處罰。依法打擊非法證券期貨基金金融活動,組織風險監測分析,依法處置或協調推動處置證券期貨基金市場風險。組織協調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指導開展風險處置相關工作。

十四是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要求,指導和監督與證券期貨基金相關的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履行相關金融風險處置屬地責任。

十五是開展證券期貨基金業的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

十六是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在職能轉變方面,《規定》明確,要深化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推動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健全資本市場功能,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加快建設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內設19個正司局級機構 

證監會內設了19個正司局級機構,包括了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綜合業務司、發行監管司、公眾公司監管司、市場監管一司、市場監管二司、證券基金機構監管司、上市公司監管司、期貨監管司、債券監管司、稽查局、科技監管司、法治司、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會計司、國際合作司、人事教育司、內審司、黨建工作局(黨委宣傳部)。

此次最大的變化就是之前的“部”改為了“司”,如上市公司監管部改成了上市公司監管司,發行監管部改為了發行監管司。另新設立了綜合業務司,該司承擔資本市場整體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研究、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研究工作,起草綜合性文件,承擔證監會跨業務條線有關工作的綜合協調。裁撤了信息中心、投保局。

在人員編制上,證監會機關行政編制572名。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7名(含首席律師、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證監會設立稽查總隊,作為直屬行政機構,正司級,行政編制170名,設總隊長1名、副總隊長5名,負責相關案件的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等。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明確15大監管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與其他部門分工等也公布


110日,金融監管總局三定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方案最終出爐!中國機構編制網發布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下稱《規定》)顯示,金融監管總局機關行政編制9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14名(含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首席律師、首席會計師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規定》自20231029日起施行。

揭牌6個月后,“三定”方案出爐

今年3月,《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正式對外發布,明確在原銀保監會基礎上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稱“金融監管總局”)。

518日上午,金融監管總局正式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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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揭牌儀式當天。孫璐璐 唐穎/

720日,金融監管總局31家省級監管局和5家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以及306家地市監管分局統一掛牌。

此后,金融監管總局的“三定”方案如何落地始終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揭牌6個月后,方案最終出爐。相較此前銀保監會的“三定”方案公布歷程,還提前了一個月。

201848日,原銀保監會正式掛牌;7個月后,也即20181113日,中國機構編制網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原銀保監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首席律師和首席會計師各1名)。

明確15大監管職責

據中國機構編制網1110日發布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下稱《規定》),金融監管總局的主要職責包括15條:



(一)依法對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維護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

(二)對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相關問題開展系統性研究,參與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制定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有關監管制度。

(三)統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研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問題,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構建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和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四)依法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準入管理,對其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信息披露等實施監管。

(五)依法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六)統一編制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職責。

(七)負責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監管,建立科技監管體系,制定科技監管政策,構建監管大數據平臺,開展風險監測、分析、評價、預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強監管、防范風險。

(八)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穿透式監管,制定股權監管制度,依法審查批準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股權變更,依法對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開展調查,對違法違規行為采取相關措施或進行處罰。

(九)建立除貨幣、支付、征信、反洗錢、外匯和證券期貨等領域之外的金融稽查體系,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對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相關主體進行調查、取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十)建立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復和處置制度,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有關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意見建議并組織實施。

(十一)牽頭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組織建立非法金融活動監測預警體系,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防范和處置工作。對涉及跨部門跨地區和新業態新產品等非法金融活動,研究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按要求組織實施。

(十二)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要求,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相關業務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履行相關金融風險處置屬地責任。

(十三)負責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與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為進行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調查,并對金融機構采取相關措施。

(十四)參加金融業相關國際組織與國際監管規則制定,開展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

(十五)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新設7部門,包括機構恢復與處置司、稽查局等

人員配置方面,金融監管總局機關行政編制910名。領導班子延續了此前原銀保監會“一正四副”的配置,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同時還包括司局級領導職數114名(含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首席律師、首席會計師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以下為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三定”方案全文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根據黨的二十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以及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

第三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礎上組建,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第四條 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把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落實到履行職責過程中。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維護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

(二)對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相關問題開展系統性研究,參與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制定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有關監管制度。

(三)統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研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問題,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構建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和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四)依法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準入管理,對其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信息披露等實施監管。

(五)依法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六)統一編制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職責。

(七)負責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監管,建立科技監管體系,制定科技監管政策,構建監管大數據平臺,開展風險監測、分析、評價、預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強監管、防范風險。

(八)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穿透式監管,制定股權監管制度,依法審查批準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股權變更,依法對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開展調查,對違法違規行為采取相關措施或進行處罰。

(九)建立除貨幣、支付、征信、反洗錢、外匯和證券期貨等領域之外的金融稽查體系,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對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相關主體進行調查、取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十)建立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復和處置制度,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有關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意見建議并組織實施。

(十一)牽頭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組織建立非法金融活動監測預警體系,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防范和處置工作。對涉及跨部門跨地區和新業態新產品等非法金融活動,研究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按要求組織實施。

(十二)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要求,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相關業務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履行相關金融風險處置屬地責任。

(十三)負責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與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為進行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調查,并對金融機構采取相關措施。

(十四)參加金融業相關國際組織與國際監管規則制定,開展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

(十五)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職能轉變。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轉變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堅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續提升監管的前瞻性、精準性、有效性,強化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加強金融監管內部治理,強化對權力運行的有效制衡,規范政策制定、市場準入、稽查執法、行政處罰、風險處置等工作流程,強化對重點崗位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制約,打造一支政治過硬、專業精湛、清正廉潔的監管鐵軍。

第七條 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

(一)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職責分工。1.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牽頭建立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非法金融活動監測預警體系,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防范和處置工作。2.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各自職責對相關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從事特許金融活動等組織調查認定,采取相關措施或予以取締。3.教育、養老、房地產、商貿服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開展本行業本領域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防范和配合處置工作。4.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防范和配合處置工作。5.地方政府負責轄內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防范和處置工作,開展風險排查、案件查處、善后處置和維護穩定等工作。6.對涉及跨部門跨地區和新業態新產品等非法金融活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分工。1.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牽頭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和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2.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籌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等工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支持配合。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牽頭建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舉報流程和標準體系。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分工落實或督促相關機構落實投訴舉報處理主體責任,依法查處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1.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與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實現案件信息共享、協同辦理。2.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部,同時抄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經調查發現依法需要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作出行政處罰的,由公安部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建議。3.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需要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作出行政處罰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檢察意見。

第八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本規定第五條所明確的主要職責,編制權責清單,逐項明確權責名稱、權責類型、設定依據、履責方式、追責情形等。在此基礎上,制定辦事指南、運行流程圖等,進一步優化行政程序,規范權力運行。

第九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設下列正司局級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黨委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承擔金融業相關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制等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相關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司。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監管制度。承擔合法性審查、法律咨詢服務、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統計與風險監測司。擬訂監管統計制度。承擔監管報表編制、信息披露、數據共享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等工作。統籌非現場監管工作。

(五)科技監管司。擬訂相關信息科技發展規劃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制度并組織實施。按分工承擔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監管等工作,推動數字化信息化建設。

(六)公司治理監管司。擬訂公司治理監管制度。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監管等工作,承擔金融控股公司、保險集團等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七)普惠金融司。督促金融機構落實普惠金融政策要求,擬訂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金融機構開展對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工作,規范普惠金融秩序。

(八)金融機構準入司。擬訂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準入制度,研究結構布局,對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實行準入管理,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任職資格。

(九)大型銀行監管司。承擔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和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股份制和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司。承擔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一)農村中小銀行監管司。承擔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二)財產保險監管司(再保險監管司)。承擔財產保險機構、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三)人身保險監管司。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四)資管機構監管司。承擔信托公司、理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五)非銀機構監管司。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六)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后評價等工作。提出現場檢查意見,采取監管措施,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十七)保險和非銀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非銀行機構的現場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后評價等工作。提出現場檢查意見,采取監管措施,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十八)機構恢復與處置司。擬訂相關高風險機構風險處置制度、標準、程序,對出現嚴重風險、難以持續經營的機構開展風險處置等工作。

(十九)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擬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發展規劃和制度,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承擔相關金融產品合規性、適當性管理工作,組織調查處理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構建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和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二十)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建立非法金融活動監測預警體系和公開舉報渠道,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防范和處置工作,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等工作。對涉及跨部門跨地區和新業態新產品等非法金融活動,研究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擬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制度,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

(二十一)稽查局。擬訂稽查工作制度。組織對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相關主體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指導、檢查金融機構安全保衛工作。

(二十二)行政處罰局。承擔行政處罰案件審理等工作,提出審理意見,組織聽證和集體討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并執行。

(二十三)內審司(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系統內審和巡視工作制度、辦法,監督檢查系統貫徹落實有關重大決策部署情況,組織開展系統內審和巡視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指導、監督、檢查系統內審和巡察工作。

(二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承擔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和涉港澳臺地區相關事務。承擔外資銀行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二十五)人事教育司(黨委組織部)。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等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二十六)財務會計司。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依法強化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財會監督工作的督促指導。

(二十七)黨建工作局(黨委宣傳部)。承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相關工作。承擔系統黨的建設工作,指導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系統黨的宣傳工作。領導系統統戰、群團組織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群團組織的工作。機關黨委設立機關紀委,承擔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

第十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機關行政編制9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14名(含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首席律師、首席會計師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第十一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設立稽查總隊,作為直屬行政機構,正司級,負責相關案件的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等。稽查總隊的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地方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黨委決定、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的機構編制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1029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根據黨的二十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以及黨中央對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穩定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

第三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審核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職責,劃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第四條 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把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落實到履行職責過程中。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證券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強化資本市場監管職責。

(二)研究擬訂證券期貨基金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基金市場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制定證券期貨基金市場有關監管規章、規則。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確定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的其他權益類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結算,監管證券、股權、私募及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等投資基金活動。

(四)監管公司(企業)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國務院確定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的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在交易所市場的發行、上市、掛牌、交易、托管和結算等工作,監管政府債券在交易所市場的上市交易活動,負責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工作。

(五)監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發行人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等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按分工監管境內期貨合約和標準化期權合約的上市、交易、結算和交割,依法對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開展的衍生品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七)監管證券期貨交易所和國務院確定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和有關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高級管理人員。

(八)監管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基金托管機構、基金服務機構,制定有關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任職、執業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九)監管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債券等證券及上市活動,監管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和境內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基金機構及從事相關業務,境外企業到境內交易所市場發行證券上市,合格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行為。

(十)監管證券期貨基金市場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基金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一)與有關部門共同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實施備案管理和持續監管。

(十二)負責證券期貨基金業的科技監管,建立科技監管體系,制定科技監管政策,構建監管大數據平臺,開展科技應用和安全等風險監測、分析、評價、預警、檢查、處置。

(十三)依法對證券期貨基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采取相關措施或進行處罰。依法打擊非法證券期貨基金金融活動,組織風險監測分析,依法處置或協調推動處置證券期貨基金市場風險。組織協調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指導開展風險處置相關工作。

(十四)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要求,指導和監督與證券期貨基金相關的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履行相關金融風險處置屬地責任。

(十五)開展證券期貨基金業的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

(十六)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職能轉變。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資本市場的決策部署,深刻把握資本市場的政治性、人民性,堅守監管主責主業,深化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推動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健全資本市場功能,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加快建設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第七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五條所明確的主要職責,編制權責清單,逐項明確權責名稱、權責類型、設定依據、履責方式、追責情形等。在此基礎上,制定辦事指南、運行流程圖等,進一步優化行政程序,規范權力運行。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下列正司局級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應急值守、督查督辦、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信訪、保衛、保密、機關財務等工作。承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綜合業務司。承擔資本市場整體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研究、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研究工作,起草綜合性文件,承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跨業務條線有關工作的綜合協調。

(三)發行監管司。擬訂發行監管制度,承擔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存托憑證、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證券等的注冊工作,監督檢查交易所上市審核行為,組織開展現場檢查、專項核查等。

(四)公眾公司監管司。擬訂非上市公眾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制度,監管北京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掛牌)、非上市公眾公司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等行為,監管非上市公眾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五)市場監管一司。統籌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和證券市場金融基礎設施監管,承擔證券市場交易、結算、登記、托管及股票期權業務監管和風險管理工作,牽頭對境內外資本市場開展運行監測分析和風險防范應對,承擔指導證券期貨市場統計及境內證券交易所指數編制相關工作。

(六)市場監管二司(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辦公室)。擬訂并組織實施私募投資基金、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制度,承擔私募投資基金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打擊非法證券期貨基金金融活動和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有關工作。

(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司。擬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基金托管機構、基金服務機構、合格境外投資者監管制度,依法對上述機構及其業務實施準入管理,對其業務活動和人員從業行為實施監督管理,開展風險監測和個案風險處置。

(八)上市公司監管司。擬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規則。承擔監督和指導交易所對相關上市公司及有關主體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監管工作。承擔并購重組注冊工作。開展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風險處置等工作。

(九)期貨監管司。擬訂期貨市場及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的衍生品業務相關監管制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核準、注冊、備案申請。監管期貨市場及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的衍生品業務相關活動和期貨服務機構。監測監控并防范處置期貨市場風險。

(十)債券監管司。擬訂交易所債券市場發展規劃、政策制度。監管公司(企業)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在交易所市場發行上市等,開展風險防控。監管公司(企業)債券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債券業務活動。監管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

(十一)稽查局。承擔證券期貨基金市場稽查工作。擬訂稽查執法制度。承擔組織、協調、管理、監督證券期貨基金違法違規案件調查及相關工作,辦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承擔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工作。組織境外監管合作案件的協查和境內證券期貨市場涉外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

(十二)科技監管司。擬訂證券期貨基金業的科技規劃和監管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監管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等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工作和監管科技研究。承擔證券期貨市場基礎數據管理與協調相關工作。

(十三)法治司。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規章制度和監管政策。承擔合法性審查、法律咨詢服務、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凍結查封審查、誠信建設等工作。開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備案和監管工作。承擔投資者保護相關工作,推動適用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先行賠付、調解、支持訴訟、代表人訴訟等方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十四)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依法擬訂證券期貨基金市場行政處罰制度,承擔重大案件審理和應訴工作。指導系統行政處罰工作,承擔罰沒款執行工作。

(十五)會計司。擬訂資本市場財務信息披露規范和監管相關制度,開展審計、評估機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及監管,實施跨境監管合作,指導監督系統財務預算資產管理和執行相關財經紀律,協調資本市場收費、稅收政策等。

(十六)國際合作司(港澳臺事務辦公室)。承擔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工作,備案管理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證券,開展資本市場跨境資金監測分析與風險防范,承擔跨境監管交流與合作、外事管理、涉港澳臺地區相關事務。

(十七)人事教育司(黨委組織部)。承擔系統的干部人事、干部監督、機構編制、工資福利、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和離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十八)內審司(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系統內審和巡視工作制度、辦法,組織開展系統內審和巡視工作,承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內設機構的內控監督與評價工作。

(十九)黨建工作局(黨委宣傳部)。承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相關工作。承擔系統黨的建設工作,指導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系統黨的宣傳工作。領導系統統戰、群團組織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群團組織的工作。機關黨委設立機關紀委,承擔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

第九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572名。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7名(含首席律師、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第十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稽查總隊,作為直屬行政機構,正司級,行政編制170名,設總隊長1名、副總隊長5名,負責相關案件的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等。

第十一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決定、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的機構編制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1029日起施行。